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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慈善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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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16:07

来源:本站

咸阳市慈善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协会名称:咸阳市慈善协会

英文名称:Xianyang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XY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咸阳市慈善协会是由咸阳市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的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和陕西省慈善扶贫基金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市人防办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咸阳市慈善协会基金及各类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发放咸阳市市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和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援助事业。

    (六)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七)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咸阳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 九 )开展与市内外各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会员的各地慈善扶贫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1)凡热心慈善扶贫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2)凡热心慈善扶贫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3)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经过常务理事会的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荣誉会长和荣誉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公机构工作人员及荣誉会长和副会长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本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七 )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符合建立党组织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征求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可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市内外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存款利息;

    ( 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 七 )其他合法收入。

(八) 组织募捐的收入。

第四十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扶贫救助项目;

  (二)定向捐赠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扶贫救助项目;

(三)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扶贫公益项目;

(四)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的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聘任人员的补贴,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兴办实体等收入。按照国家《慈善法》等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作为项目管理及运作经费;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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